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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蔡憲騰律師、丁遵富法務,共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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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購買演唱會門票,卻變成人頭詐欺?辦理團購退貨,卻變成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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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225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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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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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或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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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詐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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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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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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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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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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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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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4日16時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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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取消團購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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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6時51分、17時23分及17時2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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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下同)3萬5,027元至中國信託帳戶;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台中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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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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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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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4日16時4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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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高級會員資格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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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7時26分、17時2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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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0,985元、123元至台中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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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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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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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4日16時4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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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重複訂購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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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7時3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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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元至台中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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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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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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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4日16時5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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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解除購物錯誤設定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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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7時5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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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9,988元至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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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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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柔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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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5日0時5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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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解決無法下單之問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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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時34分、1時4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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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4元、8,97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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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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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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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5日0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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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先付定金以購買演唱會門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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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0時1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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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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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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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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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5日0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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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解決無法下單之問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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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0時25分、0時3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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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3,123元、1萬1,01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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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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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琼芳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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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4日23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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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可以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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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15日)1時1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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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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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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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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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5日0時3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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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可以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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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0時5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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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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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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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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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5日某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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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解決網拍錯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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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0時3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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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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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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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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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14日16時5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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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需匯款以解決網拍錯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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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6時59分、17時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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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9,989元、3萬5,015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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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22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主 文:賴政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2%2c%e5%af%a9%e7%b0%a1%2c2253%2c2023120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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