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諮詢
Line 官方ID🔺@312ebwwp (記得加上@)
Line ID🔺dingding0117
微信 ID🔺osc242424
IG(Instagram)ID🔺ding_ding0117
🟩本文由蔡憲騰律師、丁遵富法務,共同編輯。
🟩FB臉書,律師免費法律諮詢社團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Q:犯洗錢罪又吸毒,遭法官重判坐牢8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仍遭法官重判坐牢8年?
🟧A:每個人遇到的狀況皆不同,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討論,爭取最佳利益。
🟧A: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82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法院判決內容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智勇(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如附表編號1為洗錢防制法、編號2至4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二者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差距,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暨編號2至3、4曾經定其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編號1之罪刑,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 法官鍾貴堯
附表:受刑人顏智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洗錢防制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年(共6罪)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1月7日
|
110年6月27日、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7日、110年7月28日、110年8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40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0號
|
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2月7日
|
112年9月20日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案 號
|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0號
|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年3月18日
|
113年1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7號(已執畢)
|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號
2.編號2、3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年1月(共2罪)
|
有期徒刑3月(共8罪)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6月15日、110年7月8日
|
110年6月20日、110年7月8日、10年7月8日、110年8月4日、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30日、110年9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
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9月20日
|
112年9月20日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案 號
|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3年1月10日
|
113年1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號
2.編號2、3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號
2.編號4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主 文:顏智勇因犯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法院判決連結:
🟥免費線上諮詢Line 官方ID🔺@312ebwwp (記得加上@)
🟥法律免費諮詢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醫療糾紛 #蔡憲騰律師丁遵富法務 #免費線上諮詢LINE dingding0117 #手術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