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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51條
法條重點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實務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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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50條
法條重點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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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9條
法條重點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
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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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8條
法條重點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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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7條
法條重點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時,無須先聲請法院,即可阻止承租人取走留置物;承租人已離去租賃不動產時,出租人並得占有該物。承租人趁出租人不知,或不顧異議而取走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實務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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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6條
法條重點
原則:承租人將民法第445條所稱的留置物取去,出租人的留置權消滅。
例外:承租人若乘出租人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而仍取去,留置權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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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法律QA
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5條
法條重點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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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4條
法條重點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實務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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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3條
法條重點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
房屋租約未禁止時,承租人得將
房屋一部分轉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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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2條
法條重點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要件:不動產+價值昇降+未定期限租賃。
實務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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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1條
法條重點
承租人若因自己之事由,無法使用、收益租賃物的全部或一部,仍不得免除支付租金的義務。
實務重點
本條以不能使用、收益的原因是否來自承租人為判斷核心。若係承租人個人、家庭或營業因素,原則上仍應支付租金;若原因出於租賃物瑕疵或出租人,則非本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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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騰律師 丁遵富法務 民法440條
法條重點:
承租人遲付租金時,出租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未支付,始得終止租約。
房屋租賃:欠租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若約定每期開始時付租,還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
建築房屋基地:欠租總額達二年租額,才適用前述終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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