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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蔡憲騰律師、丁遵富法務,共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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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事訴訟法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255條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法院判決內容事實及理由

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4日以99萬元價金向原告購買系爭車輛,約定113年2月5日交付訂金2萬元、尾款97萬元則於交車時支付,兩造原訂於113年2月15日交車,被告未交付訂金,且於113年2月20日始將雙證件交給原告辦理車籍過戶及保固,嗣兩造約定於113年3月5日於新竹市北大路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價金匯款及交車事宜,被告在銀行櫃檯辦理後轉身告知原告已匯款完成,並將一張沒有蓋銀行章的匯款憑條交給原告,但原告查詢並未收到車款,原告向被告反應,被告就直接將匯款憑條上的日期改為113年3月6日並簽名,叫原告直接拿這張匯款憑條向銀行領錢,原告翌日向銀行求證,發現被告銀行帳戶存款不足,原告再向被告要求盡快完成匯款及交車手續,此後即無法再連絡上被告,被告未依約支付任何買賣價金,原告亦未交車,惟車籍資料仍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業於113年3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催告被告於兩天內來店付款交車,業經被告收受該催告之意思表示,惟被告今仍未支付分文,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就系爭車輛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車籍所有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LINE對話紀錄、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9頁),並有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供之被告匯款情形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又被告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179條、第254條、第25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遲延給付買賣價金,經原告催告後經相當期間迄未給付,原告自得解除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而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既經原告合法解除,兩造即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從而,原告依契約解除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系爭車輛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車籍所有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主       文:被告應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車籍所有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

⬛️法院判決連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113%2c%e8%a8%b4%2c479%2c2024081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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