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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媽媽的男朋友,對女兒猥褻性交,遭法官判坐牢8年6個月?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固自承與受害人之母親交往約5年期間,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犯行,辯稱:其不知受害人之年紀,只知道受害人就讀國中;係因受害人背痛,有替她貼藥布、在扶她起身時有觸摸到受害人手臂、背部,係受害人在車上說肚子痛,其僅有摸她肚子確認痛的位置,沒有伸進到內褲裡;係因受害人洗澡時怕蟑螂,其才會進入浴室而與受害人同時在場,但受害人當時有圍圍巾;則是其與受害人之母親一起喝完酒後返家,但其僅記得有抱著受害人之母親入睡等語。
證人於偵查中證稱:其曾見受害人手部包紮及發布自傷、輕生念頭之限時動態,其遂傳訊息關心,受害人始於訊息中告知被告會進去受害人房間內對受害人亂摸,並曾用手觸摸受害人下體,因受害人夾緊雙腿而未伸進去等語。前揭證人之證述既係基於個人觀察、實際經驗為基礎,且核與卷附甲女與丁女、戊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甲女之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等件互核相符,故上述關於甲女案發後之主觀認知、情緒反應與心理狀態之描述等證據資料,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得作為補強甲女證詞可信性之補強證據。是綜合前開證據及說明,足以擔保甲女所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證述,信而有徵,堪以憑採。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切勿趁勢而為侵犯他人,倘若不幸發生建議立即撥打110協助,並尋求律師提告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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