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法律諮詢

Line@ ID🔺@312ebwwp (記得加@)

Line@網址🔺https://lin.ee/JByoVtU

微信 ID🔺osc242424

🟩Q:外遇後分居,法官判准予離婚?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兩造於民國97年11月8日結婚,結婚後第三年被告外遇公司女同事,原告大受打擊因此搬回娘家,嗣兩造復合,並積極求子,因被告身體因素,兩造無法自然生育,原告藉助人工生殖方式,考量工作及未成年子女照料等因素,兩造經商量後,原告與二名未成年子女搬回娘家居住,原告上班時,由娘家家人協助照料二名未成年子女,兩造便開始分居,之後被告被公司資遣且工作不順利,失業至今已有3年。近一年來被告未曾探視子女,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亦須原告多次催討才給付,被告毫無責任感可言。被告曾多次威脅要自殺或要殺害原告及原告家人,兩造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至難以回復的程度。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本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上開但書之規範內涵,僅排除「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而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婚姻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夫妻雙方均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兩造自109年間第二名子女出生後即分居至今,初始被告尚有探視未成年子女及給付扶養費,嗣被告以原告過去流產是原告胞兄所導致為由,屢與原告及原告親人發生口角,近一年來被告未再探視未成年子女,亦顯少與原告聯繫,可見兩造長期處於分居狀態。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蔡憲騰律師 #律師 #丁遵富法務 #法務 #線上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 #劈腿 #外遇 #小三 #醫療糾紛 #法律文章 #車禍 #土地分割 #漏水 #單身 #法律知識 #家事訴訟 #遺產 #離婚 #監護權 #扶養費 #強制執行 #洗錢 #詐欺 #人頭帳戶 #渣男 #刑事案件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阿富⭐️安逸法律 的頭像
阿富⭐️安逸法律

阿富⭐️安逸法律

阿富⭐️安逸法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