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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沒穿內衣遭司機摸奶,法官判賠償5萬,緩刑5年?
🟧A: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侵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辯稱:告訴人之前跟我講過她身體痠痛,我就問她要不要幫她按摩,那天是因為想說之後告訴人要去讀大學了,以後沒有什麼機會見面,所以才趁那個時候按一按,我剛開始本來是按頸部的位置後來按到右側肩胛骨,左手環繞到告訴人胸前方便右手出力,後來沿著脊椎往下壓到腰部的位置,我雙手環在告訴人身體兩側,因為告訴人穿的衣服比較短、有露出肚臍,我的手往上時就碰到告訴人胸部下緣,我的手就靠在她胸部下緣繼續按她的背部,我的食指發現告訴人【沒穿內衣】,後來左手就放到告訴人小腹的位置,告訴人有跟我講「夠了」2個字,我覺得她有生氣,後來我有給她新臺幣2,000元跟她道歉等語。被告為屏東縣某學校之校車司機。被告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3年6月12日11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舊鐵橋下,藉按摩後背為由,讓告訴人坐在其駕駛之車輛之後座,其坐在告訴人後方,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將手自身後伸至告訴人胸前,以雙手伸進告訴人上衣內觸摸告訴人之胸部,持續超過10秒,以此方式猥褻告訴人1次得逞。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違反甲女意願而恣意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顯然欠缺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又性犯罪本屬極難修復被害人損害之犯罪類型,縱加害人事後承認犯罪或願以金錢賠償,亦難完全修復被害人所承受之創傷,被害人往往長期籠罩在受害陰影中而飽嚐苦痛,所為應予嚴懲。被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及履行如附件2所示損害賠償條件。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若遇到性騷擾應冷靜迴避,並連繫警方協助驗傷,以及與律師討論案情,以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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