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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廟占用學校土地,法官判公廟應賠償77,605元?
🟧A: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31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主張:坐落嘉義市地號、面積73平方公尺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人為原告,然被告在系爭土地上興建、設置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之廟宇、編號B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之廁所、編號C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之貨櫃,且兩造間並無就系爭土地成立租賃、使用借貸關係或設定用益物權,故被告所有系爭地上物係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管理使用系爭土地之損害。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依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又109年至113年度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600元,114年度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700元,原告分別係請求自特別代理人實際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即114年11月27日起,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預估金額為156,833元,以及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暫估金額為2,646元。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經濟用途本非作為出租使用,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係基於信仰之公益目的,原告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作為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計算基準,洵屬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系爭土地係校外用地,被告之系爭地上物係供廟宇使用等情,經本院勘驗現場查明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主張本件應以占用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為妥適。查系爭土地為公有土地,111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600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7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在卷可參。依起訴狀所載,原告請求自特別代理人實際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即114年11月27日起,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及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此計算。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0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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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27 週二 202620:53
Q:公廟占用學校土地,法官判公廟應賠償77,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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