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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違反愛妻守則,法官判賠償1,500,000元?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與被告於民國87年10月23日結婚,婚後育有二名子女甲○○及乙○○,均已成年,婚姻期間,原告長期為家庭付出,盡力維繫婚姻與家庭生活。然被告時常與異性間有講電話或傳簡訊等不正當的往來關係,甚於101年因與有夫之婦之外籍員工發生婚外情,被仙人跳而遭勒索30萬元,當時被告為表示悔改誠意並挽留原告,乃於101年11月5日主動簽立「愛妻守則」並承諾:「3.改掉愛與女性"聊天"、"講電話"、"傳簡訊"之壞毛病。」「4.主動告知所有事情,絕不欺瞞。」「5.不再傳出與女性有曖昧之緋聞。」「6.此生絕不對不起老婆。」「7.若做出對不起老婆的事,小孩及房子將全部歸屬老婆」等內容在案(卷第36頁),而被告後來確與間有上開超乎一般男女友誼關係之行為,於112年8月間至113年6月間,多次前往雲林找,為原告所發現,被告先於112年10月31日以LINE傳送:「這次不用原諒我,我知道我違背了當初的諾言,雖然我沒做對不起妳的事,違背就是違背,無須再講,妳可以自己自由了,不需要再管這些,我也不需要再解釋什麼,也不需要問,我當初的諾言我遵守承諾,謝謝妳陪伴了25年,辛苦妳了,我無話可說,自己的事自己擔我不會連累這個家,就這樣吧」等坦承認錯之內容予原告,繼於113年1月7日在其臉書帳號上PO:「婚姻25年該離開的時候即將來臨,男人都會犯錯,我也不例外,但我沒做出對不起的事,只是不該見面,聊天及超出友誼的對話,這些我都不應該,既然我犯了錯,我就要勇於承認承擔,不怕別人閒言閒語,至於我自己該受到的逞罰或很多,我都願意接受,想要批評我的歡迎,我也歡迎大家來指責我,我願意承擔這一切!謝謝妳陪伴了我25年,我無話可說、不需要關心,我願意接受事實!」等坦承錯誤及願接受懲罰之文,核被告上開行為業已符合愛妻守則第3、5及7點所示,則原告自得依第7點約定,請求被告將其名下不動產移轉予原告,且被告亦曾向兩造子女自承有違背愛妻守則之承諾,並會遵守該承諾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此除有被告與甲○○間之LINE對話截圖,並得傳喚證人甲○○及乙○○到庭供述。而被告名下目前有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上段第1827地號土地及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3筆不動產(下稱系爭3筆土地),該系爭3筆土地均係被告簽立愛妻守則前所取得,應係被告所承諾移轉予原告之標的範圍,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系爭3筆土地移轉予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間有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之不當往來與曖昧關係,並曾向及其女傳送表達喜歡、想照顧、想陪伴等親密訊息。

民法第1056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與他女子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曖昧感情,破壞夫妻間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衡情當令原告因而對婚姻安全及幸福圓滿之期待落空,精神上感受無比痛苦,且被告亦曾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被告自有過失。原告係無過失之一方,依法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職業、經濟能力、財產狀況、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前仍有一定互動、被告行為之情節及對原告精神影響之程度(卷第415頁),認原告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120萬元,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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