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法律諮詢
Line@ ID🔺@312ebwwp (記得加@)
Line@網址🔺https://lin.ee/JByoVtU
微信 ID🔺osc242424
🟩Q:相愛卻又相害,拿剪刀剪破所有衣服,法官判准予離婚?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688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於美國夏威夷州結婚及於檀香山魔法島舉行結婚儀式,並於同年月15日於州登記處登記。兩造婚後多有爭吵,感情不睦,破綻累累,並無繼續為之必要,且破綻之原因雖非被告一手造成,然觀被告下列種種行為,堪屬可歸責,且責任遠遠重於原告,茲分列如下:㈠被告於113年5月間深夜持剪刀,剪破原告所有之衣物、怒摔碗盤,並向原告揚言「我就是要你告我」等語。㈡被告於不詳日放置3個GPS定位器於原告所有之車輛,嗣原告於113年5月16日發現後,並於同年7月27日要求被告將定位器拿走,而遭被告否認有安置定位器,原告復提出定位器予被告觀看時,被告才坦承有安裝定位器。㈢被告於113年7月27日搬出原告住處,並當日返還原告住處之鐵門鑰匙及鐵捲門遙控器,後於同年9月14日至16日中秋連假期間,在原告明確表示必須返回嘉義老家,而拒絕與被告共同出遊之下,被告逕行侵入原告住居,竊取原告放置於住處之備份鐵門鑰匙、備份汽車電子鑰匙。

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婚後多有爭吵,感情不睦,難以維繫婚姻,並非屬實。實則,兩造婚後生活平順,感情甚篤,時常共同出遊,原告甚至於手臂紋上有兩造名字縮寫「YU」、「JU」之鯨魚圖案,以表示對被告之愛意。若非被告發現原告有外遇事實,兩造婚後感情甜蜜,毫無波折。此觀原告並未能具體舉出兩造係因何一生活事務長期爭吵,以致無法忍受。原告陳稱被告拿剪刀對其恐嚇之照片及對話內容,明顯可見是被告拿剪刀在修整衣服,對話內容亦無任何危害之通知;被告打碎盤子的部分,也明確可以看出被告是坐在地上收拾碎片,並一再說明是不小心打破,非對原告恐嚇。縱使原告因上開事件心生不悅,此亦係日常生活中偶發之事件,甚且未達可稱發生衝突之程度,當不合於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自非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二、查原告陳稱被告對其有犯罪行為,固有無法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惟查,原告指稱被告有侵入住宅、竊盜、侵占等犯行,然原告所指述之事實均係蓄意對被告惡意之解釋,且為偶發之個別事件,非長期之生活紛爭,且為檢察官所不起訴,就社會常情之認知,屬於彼此之誤會,事情說清楚即可過去,雙方互相體諒即可復合,亦當不合於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又被告單獨辦理結婚登記而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縱使構成犯罪,兩造確實有婚姻關係存在,被告僅係於程序上違法。原告非公眾人物,更非演藝明星而因事業發展有隱瞞婚姻之必要。原告唯恐別人發現自己已婚,顯出於不良動機,被告所為並無損及原告之利益,原告以此作為苛責被告之理由,認為屬於無法維繫婚姻之事由,實有違社會通常之認知。至於被告因曾想知悉原告是否仍與外遇對象藕斷絲連,而於原告車內放置定位器而遭起訴妨害秘密一事,被告之舉動固有不當,然被告之動機尚屬可原,且被告放置之時間僅一日,經原告發現後即停止,並無達到追蹤原告行蹤之目的。如以此認為被告無可原諒,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顯屬過苛,亦不合於社會常情。

兩造分居後,未見彼此提出雙方互動應對可行之調整方案,或如何減低對方之不信任感,猶一再對立,任憑婚姻問題日益嚴重,難期待兩造間前開婚姻破綻得以修復,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足認兩造間顯已無法互信、互愛、互諒、相互協力以共同保持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堪認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就該項離婚事由觀之,兩造均具有可歸責之處,顯非歸責於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據以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蔡憲騰律師 #律師 #丁遵富法務 #法務 #線上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 #劈腿 #外遇 #小三 #醫療糾紛 #法律文章 #車禍 #土地分割 #漏水 #單身 #法律知識 #家事訴訟 #遺產 #離婚 #監護權 #扶養費 #強制執行 #洗錢 #詐欺 #人頭帳戶 #渣男 #刑事案件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阿富⭐️安逸法律 的頭像
阿富⭐️安逸法律

阿富⭐️安逸法律

阿富⭐️安逸法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