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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了賺取跨國外送商品運費10萬元,法官判處有期徒刑8年?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王OO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寶」之人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而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命令第1點第3款規定所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及輸入我國境內,竟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小寶」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報酬,透過通訊軟體iMessage指示王俊傑於民國114年8月8日,前往柬埔寨,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AGRAM暱稱「Ling Ling」之柬埔寨籍人士,於同年月23日,將夾藏毒品海洛因之布鞋,送至王俊傑入住之飯店交予王俊傑,嗣王俊傑於同年月23日,自柬埔寨搭乘長榮航空公司BR266號班機,將夾藏毒品海洛因之布鞋攜帶入境,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執檢關員注檢,查獲王俊傑所穿戴之布鞋鞋墊下方各夾藏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並以拉曼光譜儀器檢測,結果含海洛因成分,遂予以查扣,始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俊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4年8月24日北稽檢移字第1140101384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查詢入出境個人入出境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蒐證照片、扣案毒品(海洛因2包)照片、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4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1280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4刑管3903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行為時已成年,對其運輸第一級毒品進入我國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有認識,竟仍為本案犯行,復參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經本院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刑後,本院得以宣告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客觀上已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運輸毒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身心健康,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為謀一己私利意圖營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漠視法律禁令而運輸毒品進入我國之犯罪手段,造成毒品流通之潛在性危害,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酌其前案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暨斟酌本案運輸毒品之數量及重量,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雖有與「小寶」談及報酬為5至10萬元,然被告尚未取得,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罪而獲得報酬或其他財產上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主 文 被告王OO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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