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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詐騙集團只要認罪協商,法官判緩刑2年與法治教育課程5場
🟧A: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9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申辦之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可預見提款卡及其密碼資料如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並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犯罪所得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11日16時21分許,在宜蘭縣統一超商同慶門市,以賣貨便寄送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賢」、影音軟體抖音暱稱「寶珠」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以LINE語音對話方式告知密碼。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本案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受害人A,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本案郵局帳戶,隨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經受害人A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受害人A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判決如主文。

主 文 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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