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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酒後亂性闖空門硬上,法官判坐牢8年6個月
🟧A: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23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連OO與代號AW000-A113174號之成年女子素不相識。詎連OO於民國113年4月14日上午2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某巷內飲酒後,萌生淫念,乃基於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日上午2時40分許,以不詳方式開啟臺北市信義區之A女住所後門,侵入A女住所,見A女在住所床上睡覺,竟違反A女意願,強行以自身身軀壓覆在A女身上,脫下A女身著褲子,以一手摀住A女口鼻,另一手手指戳A女肛門並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A女因而驚醒,試圖呼救,被告續以一手強行摀住A女口鼻,並以另一手手指接續插入A女陰道,接續對A女為性交行為,嗣因A女以左手推拒連OO頭部,並以遭摀住之口發出「嗚…嗚…嗚…」之悶聲,使睡在A女隔壁床之A男因聽聞A女發出之低鳴聲而起身察看,見連OO壓在A女身上,遂上前嚇阻,連OO旋將A男撞倒在地,於同日上午3時許,逃離A女住所。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無故侵入A女住宅,且有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行為,並坦承乘機性交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當天有喝酒,我不記得侵入A女住宅後,有無用身體壓在A女身上脫她的褲子,再一手摀住她的口鼻、一手手指戳A女肛門,但我有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等語;辯護人則辯以:被告進入住宅時並不知該住宅是何人的住宅,並非基於強制性交目的而侵入住宅,被告為本件犯行時,A女當時是在睡覺中,且有服用安眠藥,A女清醒後發出反應後,被告即驚覺逃跑,並沒有轉換為強制性交的客觀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在A女清醒後,被告仍有壓制A女的反抗行為,應僅該當乘機性交,並非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等語。

於警詢時指證:我因平常有吃安眠藥習慣,於113年4月14日凌晨1時許,吃完安眠藥後入睡,案發當時我住所套房內很昏暗,只有1盞小夜燈,我正面平躺床上,約到上午3時許,突然感覺有人在我身上,對方一手摀住我嘴巴,用另一手指頭插進我陰道,有抽插的動作,也有用手指不斷搓我屁股,因為我有服用安眠藥,意識不清楚,所以詳細過程真的記不清楚,印象中過程約5分鐘,我開始掙扎發出聲音,我一直努力發出聲音,但因為被告用手摀住我嘴巴,所以我無法講話,我朋友A男當天剛好睡在我家的另一張床,因為聽到我的聲音所以就醒來,A男有看到房間有1個人,便走向我的床位並問對方是誰,然後被告發現A男醒來,便用輪椅把A男撞倒,並以台語說「拍謝」,便從後門跑走,我直接打電話報警,我不確定被告離開的確切時間,待被告離開後,我才發現我的內褲被被告脫掉一側,哪一側我不清楚,被告侵害時,並無徵求我的同意,違反我的意願,我當時意識清楚,但嚇傻了,被告侵害我後,我沒有受傷,但我右前臂和手背有紅紅的點點等語。證人A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於113年4月13日晚間11時許到翌日清晨,我在A女住所,因為我跟A女是很好的朋友,那天住A女家,我跟A女睡不同張床,後來我聽到A女發出「嗚…嗚…嗚…」的聲音,我以為是A女腳在痛,我就看到1個穿著黑色衣服的人即被告趴在A女身上,然後摀住A女的嘴,燈暗暗的沒有看得很清楚,我有抓被告衣服,問被告他是誰,他就把我推倒,我當時人倒在輪椅旁邊,被告就用輪椅往我身上推,我就看到被告跑出去等語。核與A女上開指證被告以自身身軀壓覆在A女身上,及遭被告摀住口、鼻難以發聲而僅能發出悶聲,及A男聽聞A女聲音而起身察看,卻遭被告撞倒,被告隨即逃離A女住所等節,及A女陳述A女住所燈光昏暗之情相符,足見A女指證被告以自身身軀強行壓覆在A女身上,及A女驚醒後仍遭被告以手用力摀住口、鼻確屬真實。綜上各情,A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指證遭被告以自身身軀強行壓覆在A女身上,並以手用力摀住A女口、鼻之強暴方法對A女為前述性交行為之重要情節既係一致,且與證人A男於偵訊證述被告以自身身軀壓覆在A女身上,及聽聞A女所發出之悶聲而起身察看等節相符,並與採集A女身上遺留之生物跡證而自A女肛門、雙臉頰、左手指甲檢出被告DNA之鑑定結果相合,就被告逃離A女住所後,A女旋即報警乙節,亦與卷附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示被告離開A女住所之時間、臺北市五分埔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所載報案時間相符,堪認A女所述為真實,得以排除為虛構或刻意誣陷被告之可能性,從而,A女上開指證,應值採信。從而,被告無故侵入A女住所時,即係因酒後所生性衝動,為滿足性慾所為,被告於斯時主觀上即具有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犯意,已堪認定。

主 文 連OO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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