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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出租自己的老公,法官判賠償200,000元?
🟧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02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為結婚多年之夫妻,感情向來融洽,伊與被告則為鄰居,豈料,被告明知訴外人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2年6月3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仍與訴外人交往,期間並發生多次性關係,被告甚至於112年12月25日至家中親口告知伊與訴外人交往、發多次性關係之事,並要求伊將訴外人【租借】被告,伊始知悉此事,經向訴外人求證此事,亦獲證實,伊受此打擊極度震驚,並深感痛苦,但仍努力維持系爭婚姻關係。嗣被告與訴外人分手後,竟心有不甘,先至伊家中噴漆、復對伊之子女訴外人提告妨害自由、恐嚇,另向鄰里散佈與訴外人曾外遇等言論,被告上開行為令伊遭鄰里議論名譽受損、不堪其擾,精神上亦因此受有巨大痛苦。
被告則以:伊固不爭執於112年6月3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曾與訴外人交往,並發生多次性關係,惟否認曾主動告知原告曾與訴外人交往、發生性關係,亦不曾要求原告將訴外人租借予伊或向鄰里散佈曾與訴外人交往之事,伊至原告家中潑漆是因為與訴外人間之糾紛而對訴外人心生不滿,但已和解並賠償訴外人,至原告請求本件賠償部分,伊無賠償意願,亦無資力可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經查,訴外人係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訴外人與被告為鄰居關係,明知訴外人為有配偶之人。訴外人、被告於訴外人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112年6月3日至112年12月25日曾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等情,業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身份證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與訴外人間對話紀錄為證為憑,且為被被告所不爭執,而堪信為真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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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31 週六 2026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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