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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子買到凶宅,法官判賠償9,000,000元?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被告購買坐落桃園市房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於現況說明書內保證系爭不動產內無非自然事故之情形。詎原告發生承租人自系爭不動產房屋內跳樓自殺之行為。被告蓄意隱瞞系爭不動產為凶宅之事實,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2條、第354條、第359條及第259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為通知,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倘認原告解約顯失公平,惟系爭不動產確有因凶宅所致之汙名價值減損,則備位依民法第354、359條及第179條之規定,請求減少買賣價金31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於原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900萬元。
二、被告答辯略以:系爭不動產內確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亦無其他事證可證該死者係自系爭不動產墜樓,業經偵察機關詳細審認,則系爭不動產即非屬凶宅甚明,顯見被告並無詐欺之故意。縱認系爭不動產為凶宅,原告主張之價值減損亦無具體說明或證據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死者之父親於警詢時略稱:我跟死者是父子關係,我們同住在一起,我兒子平常精神狀況不穩定,領有精神障礙證明,有過自殺情形,他自己獨自在家時間居多,但有吃藥在控制等語,該筆錄所載其「現住地址」亦為「桃園市」。據上,足認死者在生前確與其父親同住於斯時為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內。另觀相驗卷內之警方採證相片,可知通往陽台房間之情形相片、通往陽台房間近照、疑似死者墜樓所使用之椅子相片、死者墜樓樓層陽台之扶手相片、死者墜樓樓層陽台之扶手近照(箭頭處為疑似攀登之痕跡)、死者墜樓樓層陽台側面相片、死者墜樓樓層陽台俯瞰圖相片等,參以死者墜樓後之陳屍地點,亦與系爭房屋陽台下方之停車場位置大致相符,應認原告主張死者係自系爭房屋跳樓自殺一情,足認有據。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而請求返還價金,並依雙方之互負義務,請求被告於原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之同時,返還給付原告買賣價金900萬元等節,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主文:被告應於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900萬元。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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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21 週三 202600:06
Q:房子買到凶宅,法官判賠償9,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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