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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做植牙手術搞到神經痛,法官判賠新台幣810,000元?
🟧A: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醫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主張:伊於108年7月26日至屏東縣以下稱牙醫,由被告進行植牙手術,然被告當天未告知伊或徵得伊同意,即擅自進行補骨粉及置入鈦金屬網手術,且伊當下有向被告表示手術區域疼痛感嚴重,但被告僅以打麻醉處理,致伊手術區域及附近的神經受損,嗣麻藥退後,手術區域及相關神經仍異常抽痛,惟經回診告知,被告仍未處置,造成伊上顎前庭處感染合併疼痛,神經麻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施行系爭手術及術後處置,違反醫療之說明義務並有醫療過失。伊因系爭傷害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醫療費用13萬200元,並有如附表三所示預估未來醫療費用共44萬50元,且因系爭傷害受有巨大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230萬元。

被告則以:被告否認就系爭手術有原告所指摘之醫療過失,且因植牙手術並非一次即可完成,需視患者牙床、骨頭等情況,分割數次完成,並非均可直接置入牙根,有時需先補骨粉鞏固根基後,再進行植牙,故補骨粉之步驟本屬植牙手術之一環,被告於當日對原告施行植牙手術時,判斷原告牙床骨頭狀況不適合直接植入牙根,故先施作補骨粉之程序,以鞏固牙床,而此仍屬植牙手術之一環。且被告確實有事先告知植牙手術過程,有補骨粉之必要,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7月26日,在未告知伊或徵得伊同意前,即逕施行系爭手術,造成其上顎前庭處感染合併疼痛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提出原告已簽名之植牙治療說明書及同意書置辯。然查,上開說明書及同意書,僅記載關於植牙之說明,並未記載植牙前可能有補骨粉及置入鈦金屬網手術之情形,而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於系爭手術前,其已告知原告本件植牙前有施行補骨粉及置入鈦金屬網手術之必要,並告知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等情況。依上開說明,此為被告阻卻違法事由,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於系爭手術前已告知原告上開情事,即難認其已盡告知義務。
慰撫金230萬元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網路查詢表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加以審酌,並衡酌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致神經受損、經常性疼痛,及原告因系爭傷害使其身心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告請求賠償之慰撫金,超過部分,應予剔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3,4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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