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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租套房遇到漏水,法官判房東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7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5日起向被告承租桃園市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每月6日前給付當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並約定押租金為4萬元。詎自112年1月間起,系爭房屋主臥室開始出現漏水情形,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惟被告遲未處理,放任原告居住於漏水潮濕之環境中,原告因臥室房間漏水無法居住,只能睡在客廳,睡眠品質不佳,長期下來身心失調,生活苦不堪言,原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且漏水造成原告所購買之精品名牌包發霉受損,而受有損害50萬元之損害,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則以:
原告前於111年3月間迄113年8月間多次提出各種修繕及需協助事項,其中亦不乏可歸責於原告事由導致之損壞,被告皆善盡出租人之維護義務不問理由協助處理,並負擔相關支出項目,期間內均無原告所稱有通知屋頂漏水之情形。嗣迄113年8月5日,原告始提供六張照片表示主臥浴廁門拱上方有滲水跡象,被告旋即回覆表示已收到訊息,並且與社區管理中心告知房屋修繕事宜。然因系爭房屋為頂樓戶,需請社區安排防水施作人員進場評估,被告也主動通知原告應主動聯繫社區主任前往拍照確認滲水位置,惟嗣後原告即未再提及有滲水情形。

本院衡酌房屋漏水,勢必影響居住於內之原告之生活品質,且本件漏水位置為臥室內,屬人在住居內最保留個人隱私、獲得充足休息之空間,原告因此漏水情形不能充分取得臥室之使用效益,生活品質當受相當影響,且一再容忍受漏水情事,顯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其精神所受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不合。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漏水之位置及期間、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及本件債務不履行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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