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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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立醫院護理人員是公務員嗎?可以兼差嗎?
A:110年度清字第69號,懲戒法院判決
被付懲戒人田OO前任職本會所屬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新竹分院)師(三)級護理師職務。因此法律上,認定為公務員身份。
其次,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有明文。
被付懲戒人任職新竹分院師(三)級護理師期間,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其擔任那互依便利店負責人行為,顯已違法致生不良觀感,已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懲戒法移請貴院審理。
結論,擔任公立單位之護理人員,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本件被懲戒人,以自己名意開設公司,已經違反規定,故懲處申誡。
摘自司法院判決書: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PP,110%2c%e6%b8%85%2c69%2c2021090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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