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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看護來照顧父母,卻變成在家外遇,法官判賠償200,000元?
🟧A: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824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與被上訴人A02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結婚,育有一子一女,於000年0月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和解離婚。詎A02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上訴人A03交往、出遊、同居,並掩飾包裝成看護關係,自109年6月1日起至000年0月0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地點同居,A03明知A02有配偶仍與其同居,被上訴人所為顯已超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之份際,共同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嚴重精神上痛苦,須持續至身心科就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A02則以:伊經友人介紹A03擔任居家看護,伊自110年7月起以每月3萬元為報酬,聘僱A03作為臺籍看護照顧伊之父母甲○○、乙○○○,A03於看護期間,除了協助基本照護如理髮、推輪椅外,更協助家務及復健事宜,伊及甲○○等2人對於A03十分倚重,伊騎乘機車搭載A03係為了便於處理甲○○等2人看護事宜,且騎機車時後座乘客為了維護自身安全,多以單手抱、雙手環抱前座騎士為常態,無法證明被上訴人間有同居或進一步親密接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A03則以:伊為A02聘僱之臺籍看護,伊係於「愛情公寓」交友網站(下稱系爭交友網站)認識證人丙○○(下以姓名稱之),雙方認識不久後,丙○○開始積極追求伊,動輒邀約泡湯約會,伊認為丙○○並非以尋覓長期伴侶之目的與伊交友,故伊謊稱自身已有男友,並假裝當時雇主A02為伊男友,嗣伊因工作無著落而心情不好,丙○○則稱其可在日本開車自駕為由,邀約一同前往日本自由行,伊本同意出遊,然伊因投遞履歷、面試等事情耽擱向丙○○取消出遊行程,造成丙○○有所不悅,並要求伊須負擔該次行程預付之旅宿相關費用損失(下稱系爭旅宿費用),因伊不願給付系爭旅宿費用,導致丙○○認為遭受伊欺騙,雙方發生爭執,終至不歡而散,伊遂將丙○○之帳號封鎖,詎丙○○心有不甘,竟與上訴人取得連繫,故意提供上證1所示對話截圖(下稱系爭對話紀錄)予上訴人,然丙○○對於伊在系爭對話紀錄所稱男友究係何人、伊男友是否確實存在等節均無從確認,自難依丙○○之證言及系爭對話紀錄認定伊有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於A02等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往、出遊、同居,並掩飾包裝成看護關係,自109年6月1日起至000年0月0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地點同居,A03明知A02有配偶仍與其同居,被上訴人所為顯已超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之份際,共同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主 文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被上訴人A02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被上訴人A03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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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16 週一 202616:50
Q:請看護來照顧父母,卻變成在家外遇,法官判賠償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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