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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沒有孝順父母犯法?家裡開廟,為了香油錢殺人?見死不救法官判刑坐牢?說謊會坐牢?為了保護家人朋友,說謊犯偽證罪判刑?
🟧A: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院判決內容
一、丁○○與其3 名子女、其母張宴慈、其弟郭佳宏(涉嫌殺人 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共同寄居在雲林縣○○鄉 ○○村○○路○○巷○○號之己○○租屋處,又同住一處者尚有 己○○之女友甲○○、己○○之弟戊○○及女友許宴婷等人 。丁○○與張宴慈間,另己○○、戊○○與郭佳宏間分別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 係。
己○○並於租屋處設置神壇供信眾問事,然與張宴慈家 人間之相處,屢因金錢、情感及宗教信仰等問題而起爭執, 並非和睦,詎生下列犯罪情事:
㈠丁○○為張宴慈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14條第1 款 、第1115條第1 項第1 款之法令規定,對張宴慈有扶助、養 育及保護之義務,其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上午,在雲林縣 ○○鄉○○路○○巷○○號居處,明知郭佳宏自當日上午10時許 起,即接續毆打張宴慈,致張宴慈顏面流血、肋骨骨折、傷 重癱軟在該處1 樓客廳沙發上,已陷入無自救能力之狀態, 詎丁○○已預見如未對張宴慈施行救護,張宴慈將因而死亡 ,其竟基於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之間接故意,消極不撥 打電話報警處理,亦不召請救護人員來將張宴慈送醫急救, 終致張宴慈於同日因肋骨骨折(槤枷胸)、窒息而呼吸衰竭 死亡。張宴慈死亡後,己○○、戊○○及郭佳宏為掩蓋張宴 慈死亡之事實,竟於同日下午1 時至2 時許,共同基於遺棄 張宴慈屍體之犯意聯絡,由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戊○○、郭佳宏及張宴慈屍體至雲林縣虎 尾鎮墾地里深坑橋南側堤防下方,由郭佳宏將張宴慈之屍體 棄置該處並自行潑灑汽油引燃加以毀損。同日晚間11時許至 次(19日)凌晨,丁○○復偕同己○○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褒忠分駐所,向警謊稱張宴慈於同年月17日失蹤云云, 藉以掩飾上開行為。嗣於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許,拾荒者張 耀文在張宴慈棄屍處發現張宴慈之骨骸後報警處理,經雲林 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訪轄區內失蹤人口,並採取丁○○、郭 佳宏之檢體比對後,始確認張宴慈骨骸之身分。
㈡己○○及戊○○因對郭佳宏同住期間之異常行為舉止及反應 態度,心生不滿,其等主觀上並無造成郭佳宏死亡結果之預 見及本意,惟客觀上仍可預見對人體長期毆打,可能導致人體肌肉組織受損,而有導致死亡結果,然其等因長期積怨及惱怒,竟共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自108 年5 、6 月 間某日起,即屢屢責罵,並徒手或持鋁棒、鐵棍毆打郭佳宏 ,或命郭佳宏自行摑掌以為處罰,迄同年7 月28日下午5 時 9 分至晚間8 時14分間,己○○及戊○○復徒手或持用鐵棍 (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朝郭佳宏之全身揮打至少30分鐘 (約自同日晚間6 時56分許至晚間7 時28分許),致郭佳宏 全身軀幹、肢體有多處嚴重鈍挫傷達皮下組織,併有軀體、 臀部、雙下肢大片挫傷造成肌肉組織間有「橫紋肌溶解症」 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功能不全症(DIC )與全身多處(含鈍 裂性撕裂傷)挫傷。嗣於同日晚間8 時許,郭佳宏因不堪長 時間遭毆擊而昏厥,己○○及戊○○見狀,乃於同日晚間8 時15分許,共同將瀕死之郭佳宏抬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之後座,再由己○○駕駛該車並由丁○○陪同,緊 急將郭佳宏送至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 瑟醫院)救治,惟郭佳宏於同日晚間8 時53分到院前已無呼 吸心跳,經緊急救治無效後,轉診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 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於次(29)日 凌晨0 時15分到院前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跳,其身上多處瘀 傷,雙側瞳孔對光已放大無反應,經急救後仍無法維持穩定 生命徵象,後續因心跳停止,經宣告急救無效,終因代謝性 衰竭死亡。
㈢丁○○明知郭佳宏之死亡係因己○○、戊○○共同毆打所致 ,竟基於虛偽陳述之同一犯意,先於108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許,在虎尾鎮惠來示範公墓,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後;復於同年10月21 日上午10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一偵查庭由同署檢 察官偵查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後,均就戊○○是 否在場及郭佳宏有無遭人毆打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 虛偽之陳述。
㈣甲○○明知郭佳宏之死亡係因己○○、戊○○共同毆打所致 ,竟基於虛偽陳述之犯意,於108 年10月21日下午4 時50分 至6 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五偵查庭由同署檢察官 偵查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後,就戊○○是否在場 及郭佳宏有無遭人毆打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 陳述。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報告後偵查起訴。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等
主       文:
郭宜萱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陳勝宏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扣案鐵棍(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1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陳伯安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張宜萱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M,109%2c%e8%a8%b4%2c95%2c2020040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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